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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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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磊。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解除取保候审并被吉利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5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磊。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解除取保候审并被吉利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5月6日被监视居住。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磊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下旬,被告人郑某磊结识被害人郭某后,冒充“张霆雨”的身份,谎称自己和父母均在洛阳石化总厂工作,自己经营有“衣间道”服装店等虚假事实,骗取郭某的信任。2012年10月2日21时许,郑某磊以帮助朋友还透支卡的名义向郭某借款6000元,并向郭某承诺会很快还款。经郭某多次催要,被告郑某磊第二天归还郭某1000元后将手机卡扔掉并逃匿。2015年5月11日郑某磊积极退赔郭某的损失5000元,取得郭某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叶某楠、武某萍、高某国、乔某阳、李某晴、郑某头的证言、郭某对郑某磊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的抓获证明、济源市看守所的收押登记表、出所登记表、吉利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洛阳市公安局吉利派出所的证明、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郑某磊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磊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磊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符 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