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0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云国,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天雷,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云国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云国及其辩护人周天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邓云国利用担任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文书,负责本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补助款发放的工作职务便利,以虚假入账的方式将危房改造补助款23700元据为己有。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邓云国利用担任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文书,负责本村倒房重建项目申报、补助款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倒房重建补助款18100元。 3、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邓云国利用担任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文书,负责本村五保大院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虚假入账的方式骗取五保补助款1288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云国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邓云国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云国辩称,第一起指控中危房改造款其已通知六户领款人但过节忙没人领,其将5000元完全交付给了陈某某,随后便被带至检察机关。第二起指控中王某某实际只给其倒房重建补助款12000元,其给邓某某、邓某甲和杨某4900元,剩余7000元已经通知代某某由其代为保管。第三起指控中王某某仅给其6695元票据,其虚报支付张某某修房款9280是为冲抵票据,支付给申某某的3600元是真实支出。 辩护人周天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云国构成贪污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指控贪污数额为54680元明显过高,应当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其实际贪污数额只有2万左右。同时认为邓云国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缓刑。并当庭提交邓云国退赃条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邓云国利用担任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文书,负责本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补助款发放的工作职务便利,以武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申某某、武某甲、魏某某六人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后以虚假入账的方式将六户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补助款22500元据为己有。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邓云国利用担任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文书,负责本村倒房重建项目申报、补助款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陈某甲、代某某、邓某某、岳某甲四人名义申请倒房重建补助款,后从桐柏县吴城镇民政所原所长手王某某领取倒房重建款21000元,除交付给邓某某及其亲属邓某甲、杨某2900元外,将剩余倒房重建款18100元占为己有。 3、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邓云国利用担任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文书,负责本村五保大院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虚列开支方式骗取五保补助款128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云国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和中共桐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和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云国的供述。证明本人任邓庄村文书期间,利用负责本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和五保、低保等项目工作的审核、填制、上报和相关款项的管理和发放的职务便利,分别骗取、侵吞危房改造款22500元、倒房重建款18100元、五保款12880元的事实。 2、证人杨某甲、武某某等六户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邓某某等三户倒房重建补助对象及张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危房改造、倒房重建、五保资金由邓云国办理和负责。 (2)证人武某某、胡某某、唐某某、武某甲、魏某某五名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证言,证实五人没有被通知领取过危房改造款,没有见过吴城镇2011年度危房改造资金发放一览表,领款单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签的。证人申某某、邓某乙的证言,证实邓云国通知邓某乙领取1000元的事实,但自己不知道是不是危房改造款。 (3)证人陈某甲、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收到2010年危房改造款3800元,没有收到倒房重建款7000元的事实。 (4)邓某某、邓某甲、杨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邓某某、邓某甲、杨某收到邓云国4900元,证实代某某未接到通知也未领取倒房重建款。 (5)张某某、申某某的证言,证实没有收到邓云国支付修房款合计12880元。 (6)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邓庄村申报的倒房重建项目的有四户,是代某某、邓某某、陈某甲和岳某甲,当时镇上扣了一部分后是按照每户7000元发放的,其交代按照每户7000元的标准拨付给邓云国倒房重建款28000元,实拨付21000元的事实,及将2010年五保差额款19200元拨付给邓云国的事实。 3、书证 (1)收据两张,证实了邓云国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和中共桐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了全部赃款。 (2)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邓云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当选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村委委员证书等证实邓云国的任邓庄村村文书和村委委员。 (4)邓庄村委、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桐柏县吴城镇城建所和桐柏县吴城镇民政所的证明,证实邓云国的任职情况及任职期间负责本村财务相关手续办理以及全村各种基础资料的填报,还负责本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和五保、低保等项目和工作的审核、填制、上报和相关款项的管理和发放。 (5)记账凭证、收据领条、2010年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证实了陈某甲应当领取2010年危房改造资金5000元并由其四爹陈某某代领的事实。 (6)记账凭证、领款单、2011年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证实了邓云国采取虚假方式将武某某等六户的危房改造款共计23500元入账,并将其中22500元据为己有的事实。 (7)两张领条,证实邓云国领取邓庄村2010年危房改造遗留款7200元和2011年132000元危房改造款的事实。 (8)农户危房改造档案表、申请表、协议书、申请书、陈某甲及六户危房改造款户口簿复印件,证实了陈某甲及其他六户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申报危房改造成功的事实。 (9)领条,证实邓云国到桐柏县吴城镇民政所原所长王某某处领取邓庄村代某某等四户倒房重建款时打了38000元领条,实际只领到21000元现金的事实。 (10)灾民倒房救助花名册,证实邓云国伪造邓某某、代某某、陈某甲三人的签名将21000元倒房重建款入账的事实。 (11)河南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档案,证实了代某某、陈某甲、邓某某、岳某甲四户申报倒房重建补助款成功的事实。 (12)领条、收条,证实了被告人邓云国虚开用于支付张某某、申某某修房费用12880元的条据入账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