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7月14日被监视居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7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桐柏县安棚乡安大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程家湾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68/100ml。经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郭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郭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整(已履行),并取得对方谅解;桐柏安棚镇安岭村委会有能力对程某某监管教育,桐柏县司法局安棚司法所同意实行社区矫正,桐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程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青枝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桐柏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意见、到案经过、拟适应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程光顺没有主动报警,经血醇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68mg/100ml,属醉酒状态,且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饮酒,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程某某有前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王金玉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