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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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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中强生产不符合标准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某,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52062500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民主路210号,现住桐柏县城关镇八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某,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52062500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民主路210号,现住桐柏县城关镇八一路口。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2014年8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禹伸、被告人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4日,桐柏县公安局月河派出所民警联合桐柏县治安大队对被告人骆某某位于桐柏县城关镇八一路口经营的油条小吃店中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并现场提取油条三根、油饼一块、糖糕三个送往河南省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经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690mg/kg。

另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新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条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