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22629-4,住所地桐柏县朱庄乡新集村。 诉讼代表人李金坤,系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金坤及辩护人马继伟、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钙粉加工项目作为桐柏县朱庄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桐柏县朱庄乡新集村。为建厂房,朱庄乡政府协助广聚矿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工业用地手续,占用朱庄乡新集村西庄组集体土地40.42亩,并办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2011年初,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由陈某某负责,将位于桐柏县朱庄乡新集村西庄大洼北坡林地进行了挖山平整,在平整的坡地上建成钙粉加工厂及厂房。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建厂共占用林地76.2亩(含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40.42亩)。 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报告,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到案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占用林地,系建厂所用,且大部分已办理用地手续,可酌定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