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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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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中林挪用特定款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5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2000年至今任程湾乡石头庄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5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2000年至今任程湾乡石头庄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桐柏县程湾乡石头庄村村主任秦某某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从程湾乡财政所领取该村危房改造补偿款46000元,但是只将其中的24000元发放给该村的王某某、秦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四户群众,3670元用于其他贫困户打地坪、粉墙,该村账目剩余4346.39元,其他13983.61元危房改造补偿款被秦某某挪用作村里修建厕所、道路和村里其他开支。提请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辩称,将部分危房改造款用于学校建厕所是事实,但学校厕所也是危房,自己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桐柏县程湾乡石头庄村村主任秦某某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从程湾乡财政所领取该村危房改造补偿款46000元,但是只将其中的24000元发放给该村的王某某、秦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四户群众,3670元用于其他贫困户打地坪、粉墙,该村账目剩余4346.39元,其他13983.61元危房改造补偿款被秦某某挪用作村里修建厕所、道路和村里其他开支。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并有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某、梁某某、梁某甲、石某甲等人的证言,调取桐柏县程湾乡财政所提供的材料及桐柏县淮源有限公司事务所审计报告及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危房改造实施报告等书证,到案证明,领款条,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危房改造补助款属救济款物,补助对象主要是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对象。被告人秦某某将自己保管经手的上述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学校厕所建设方面,未做到专款专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辩解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秦某某挪用危房救济款用于学校厕所改建,尚未造成重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