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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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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瓦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3月10日移交给桐柏县公安局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及辩护人朱家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12时左右,被害人罗某某乘坐车牌号为豫R73230的郑州发往桐柏县的大巴车,当车辆行至驻马店市确山县境内时,喻某某和魏某某一同上车乘坐该车,上车后,喻某某坐罗某某后侧座位。在车辆行驶途中,喻某某趁罗某某不备将罗某某放在一侧空座上的包内现金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报警称被盗现金46000元,被告人供述盗窃现金6200元),喻某某得手后下车逃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退缴赃款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出提供的视频资料,到案证明,被告人喻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