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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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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辉、张鹏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魏耀某,系魏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魏耀某,系魏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二辉、张鹏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卫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原审被告人张二辉、张鹏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雷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某某之诉讼代理人魏耀某,上诉人张二辉、张鹏及其辩护人李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蔚鸽

审判员  张泰东

审判员  高果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