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5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艳军,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某某、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盛某某、钱某某不服,依法提出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李培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艳军、上诉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水务公司)外排废水进行检测,其粪大肠菌群为3.5×104,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2.5倍。2012年11月8日平顶山市环保局依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了海湾水务公司2012年第1季度的排污费1795372元,海湾水务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将该款项全部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规定,还应对海湾水务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被告人盛某某向其领导汇报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以海湾水务公司为平顶山的环境作出过贡献为由,在收取排污费后,未按照规定予以罚款。2013年7月份,为了规避上级部门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稽查,盛某某让海湾水务公司伪造一份2012年1月份的维修申请,让2012年1月份并不分管海湾水务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的被告人钱某某签批维修意见,被告人钱某某明知系虚假维修申请仍签署了同意维修意见,该维修申请签批后归入排污档案,作为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被告人盛某某、钱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接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后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盛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钱某某拒不供认。2014年9月23日将盛某某、钱某某分别从单位办公室和家中带回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平顶山市环保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平环罚(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012年1月4日海湾水务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粪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应缴纳排污费616639.36元,决定对海湾水务公司处以缴纳排污费的2倍罚款,即1233278.72元。海湾水务公司自愿接受处罚,并于2015年5月25日已将该罚款缴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龚某某、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位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丁某、苏某某、蒋某某、张某、李某某、赵某某、杜某证言; 2、被告人盛某某供述; 3、被告人钱某某供述; 4、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平环境监测字(2012)JD-42-I号监测报告、2012年2月23日平环监单(2012)JX-06号监测分析报告单、2012年5月20日平环境监测字(2012)JD-43-1号监测报告; 5、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环环监费核字(2012)00033号排污核定通知书、平环环监费字(2012)00028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一般缴款书、收费发票、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的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2012年1月4日粪大肠杆菌超标(每升35000个)收取排污费一览表; 6、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关于加氯消毒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的申请; 7、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河南省环保局关于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0万吨/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平顶山市环保局验收意见、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河南省环保局关于《平顶山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平顶山市环保局文件关于明确平顶山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10万t/d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函; 8、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证实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粪大肠菌群数一级B标准为104; 9、污水处理厂监控数据月报表:证明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2012年1月1日至31日的污水流量为2907014.15t,2012年2月1日至29日的污水流量为2649984.34t,2012年3月的污水流量为2925609.54t;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函(2011)32号函》; 1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12、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2012年1-3月排水量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的液氯消毒设备2011年年底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月开始对该公司的消毒设施纳入正常的监督管理,经核实确认2012年1-3月份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实际排水量为8463900吨。 13、被告人盛某某辩护人提供的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8日出具的关于对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2012年1-3月粪大肠菌君超标征收排污费情况的说明; 14、被告人盛某某辩护人提供的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环罚(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5、被告人盛某某提供的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说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人缴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缴款凭证。 另有被告人盛某某和钱某某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环党(2005)29号任免通知书、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盛某某的工作职责和简历、钱某某任职情况说明和钱某某简历、现场检查笔录、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行政执法委托书、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平编办(2012)136号关于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通知、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工作须知、环境保护部环函(2013)147号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平环(2014)209号关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收粪大肠菌群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豫环办函(2014)102号关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收粪大肠菌群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外发检测报告交接单,被告人盛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对平顶山市海湾水务公司2012年1月份粪大肠菌群超标执法过程中未对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明、平顶山市环保局关于盛某某个人简历及先进事迹介绍、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