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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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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元小字第2号 原告王记坡,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玺,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王记坡与被告李俊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元小字第2号

原告王记坡,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玺,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王记坡与被告李俊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记坡与被告李俊玺自行和解,原告王记坡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记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记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王记坡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忠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宏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