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元小字第2号
原告王记坡,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玺,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王记坡与被告李俊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记坡与被告李俊玺自行和解,原告王记坡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记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记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王记坡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忠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