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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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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9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9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长葛市供电公司坡胡供电所农电工的职务便利,将收缴的160634.88元的电费款私自挪用,用于个人办厂做生意。现该款项已归还。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杨某甲、范某某证言、长葛市供电公司坡胡镇供电所电费收费明细、河南省电费统一收据、国网河南长葛市供电公司坡胡镇供电所证明刘某某未收取违约金证明一份、用电户段某某、王某某、范某某、范某甲、卢某某、范某乙、杨某某、范某丙、范某丁、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长葛市小旭良种猪场工商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种猪场的照片、长葛市农电工任职自我申报表、国网河南长葛市供电公司坡胡镇供电所刘某某任职证明一份、国网河南长葛市供电公司证明、劳动合同书、国网河南长葛市供电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证明、长葛市农电管理办法、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国网河南长葛市供电公司被告人退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60634.88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 芬

审判员 董保明

陪审员 宋书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