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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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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吕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20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 被告人吕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吕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20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

被告人吕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吕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XX、吕XX、陈慧雨(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本田轿车从平顶山市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金福苑小区里面一排二楼西户,后由被告人吕XX望风,张XX利用技术手段开锁入室盗窃黄金首饰、手表、平板电脑等物品以及200余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875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张XX、吕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XX系主犯,吕XX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涉案物品已退追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吕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陈××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30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吕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张XX、吕XX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张XX、吕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