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付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9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9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付XX到长葛市新华路“大正网吧”内,趁被害人杨××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黄色苹果6手机及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7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被告人付XX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陈述、收据、网吧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说明书、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4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证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人员详细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付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