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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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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辉、王小谜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别名张光辉),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抓获,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别名张光辉),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抓获,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小谜,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从河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将王小谜带回新蔡县看守所,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逮捕。2010年9月29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9月4日,因吸毒被新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王小谜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王小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辉、王小谜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城南海花园小区院内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工人杨某甲停放在工地内的一辆牌号为豫QHK695的绿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210元)盗走,后被二人换取毒品吸食。

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辉、王小谜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华街粉行巷3胡同,将杨某乙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辆牌号为豫QVA680的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630元)盗走,后被二人换取毒品吸食。

2014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辉窜至新蔡县蔡州商城北大门西天易网络宾馆门前,将在此住宿的顾客林某甲停放在该宾馆门前的一辆黑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830元)盗走,后被换取毒品吸食。

2014年8月4日夜晚,被告人张辉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新蔡县棠村镇棠村集“新时尚”网吧,将在该网吧上网的顾客郑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HN033的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900元)盗走,后被换取毒品吸食。

检察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辉、王小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但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辉、王小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本院(2014)新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新蔡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林某甲、郑某等人陈述,证人林某乙、魏某某、王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5)20号、(2014)120号、9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王小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辉和王小谜事前预谋,在盗窃过程中根据分工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辉、王小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将盗窃所得赃款用于吸毒,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小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二被告人将涉案的摩托车或者价款退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