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建华,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建华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6月份,新蔡县李桥镇卫生院受新蔡县卫生局委托管理李桥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被告人杜建华作为李桥镇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工作,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将专项资金真正用于为人民群众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擅自将1110783.6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直接用于该院非专职公卫人员、临时工发放工资、公卫人员发放劳务费,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杜建华于2015年4月8日自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桥卫生院于2015年5月19日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款2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李桥镇卫生院职工工资表、补助发放表、夜班费用统计表、公卫卫生劳务费统计表、李桥镇卫生院请手术专家医疗、生活及就餐补助表、李桥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下乡体检补助表、李桥镇卫生院使用公共卫生费资金给职工工资清单、劳务费清单、2011年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蔡县卫生局新卫字(2011)15号、99号、(2012)8号、(2013)13号文件、驻马店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豫财社(2012)216号文件、户籍证明、新蔡县卫生局文件新卫字(2002)9号文件、新蔡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人时某、祁某某、时某某、胡某某、时某甲、张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华身为新蔡县李桥卫生院副院长,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建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李桥卫生院退出部分款项,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杜建华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杜建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建华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时明生 代理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