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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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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彬诈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彬(曾用名张磊、刘志友、张伟),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因犯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彬(曾用名张磊、刘志友、张伟),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25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3日因准驾不符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高速交警大队行政拘留二十日。现羁押于新蔡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彬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部分

(一)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高彬使用事先办理的名为张伟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应聘为安徽省界首市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7日期间,被告人高彬将公司价值30774元的加多宝,红牛等饮料对外销售后将该销售款非法占为已有。部分赃款已追退。

(二)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高彬使用假名张磊应聘为平玉县郝盈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服务员。至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高彬将从公司客户手中收取的71018元货款非法占为已有。部分赃款已追退。

二、盗窃部分,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高彬使用假名刘志友应聘为新蔡县“金龙油”批发商赵某商店的送货司机。2014年10月25日下午5点多,被告人高彬驾驶赵某的豫QD3708箱式货车和业务员李玲一起下乡送货回城的路上,以买橘子为由将李某甲骗下车后独自一人驾车离开,将李某甲放在副驾驶坐上包内的20119元货款拿走非法占为已有。部分赃款已追究退。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高彬的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第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彬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盗窃部分,应定为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部分

(一)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高彬使用事先办理的冒名张伟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应聘为安徽省界首市兴亮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7日期间,被告人高彬将公司价值30774元的加多宝、红牛等饮料对外销售后将该款非法占为已有。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张伟的身份证、驾驶证记载了被告人高彬为应聘界首市兴亮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冒名张伟办理的假身份证、假机动车驾驶证。

(2)界首市兴亮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记载了被告人高彬冒名张伟于2014年8月11日进入该公司做业务员。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了界首市兴亮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4)界首市兴亮商贸有限公司调拨单记载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7日期间,被告人高彬将公司价值30774元的加多宝、红牛等饮料对外销售后将该销售款占为已有。

2、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某证言,界首市兴亮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张伟给她店送了100件加多宝,每件62元,她付了6200元。

(2)证人于某某证言,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二三点钟,兴亮公司业务员张伟到他店送了50件红牛,付了5250元。

(3)证人饶某证言,2014年8月份,通过兴亮公司的业务员张伟进了50件加多宝饮料,每件62元,她付了3100元。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张伟从2014年8月11日来他公司应聘的,2014年8月13日他自己开车公司的车到乡下送货。从公司开出配货单后就从仓库里装货,由他资助的一个大学生陪着。经核对,到2014年8月17日,张伟拉出去的红牛、加多宝饮料,价值30774元,款被他收了,没交公司。

4、被告人高彬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他为了骗钱,就以张伟的名字办理了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之后他到界首应聘到一家批发加多宝、红牛的饮料公司当司机,中间有个二十多岁的年青人跟着卸货,他收钱。快走的前几天,每天向公司只交小部分留大部分,卖的货有26000多元,加上前几天没有给公司交完的货款,总共有3万元左右。

5、辩认笔录记载了经李某乙、马某、于某某、闫某某等人辩认,在界首市兴亮商贸有限公司冒名张伟的业务员是高彬。

(二)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高彬冒名张磊应聘为河南省平玉县郝盈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到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高彬将从公司客户手中收取的71018元货款非法占为已有。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劳动合同书记载了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高彬冒名张磊与平玉县赫盈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营业执照记载了平玉县赫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3)税务登记证记载了纳税人平玉县赫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零售。

(4)货物欠条、公司收款条记载了被告人高彬冒名张磊从平玉县郝盈商贸有限公司领取的货物销售后从客户手中收取货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某证言,他们公司的老板是李某丙、卢某某夫妇,张磊是2014年11月11日来公司的,到2015年元月初离开公司。业务员出货、调货、收货款、销售等情况,每天下班都得给公司结算一次,上报当天销售、代收客户的订货情况,公司核实业务员车上的存货和业务员的记录,之后把这些数据都录入到电脑系统,长期保存,帐目错不了。

(2)证人孙某某证言,2015年1月8日12点左右,张磊到他店订货款,当时是伊利牛奶订货会期间,他订了3万元的货,当下付了1万元,张磊在条子上签了字。第二天代理商卢某某到他店说张磊是骗子,他告诉卢某某昨天付张磊1万元订货款,并把他店收钱的监控调出来给其看。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她公司的业务员每天晚上按实际情况都向公司交一次帐,在交帐前有专人负责到送货车上盘点剩余的货物,从客户手里收取的订货款交到财务。张磊是2014年11月1日进入公司,到2015年元月8日离开公司的。张磊走后一共从客户手中收取26张欠条,其中5张欠条和入帐不符,是张磊欠公司8908元;3张欠条共计17350元;18张欠条是张磊给客户打的欠条,货款被收走了没交公司,计44760元,张磊共骗取她公司现金71018元。

4、被告人张磊供述,他从新蔡骗了钱之后到平玉,又以张磊的名字办了假身份证,找到了一家送伊利品牌牛奶的批发部工作,开始干司机,后来老板让他当业务员。过了2015年元旦,他下乡送货时收了几个客户的钱,之前每天拿货款三百、五百的,具体骗多少以他给客户打的欠条为准。

5、视听资料从客户孙文正店内提取的监控录像记载了被告人高彬从孙文正处收取1万元的订货款。

6、辩认笔录记载了经史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辩认,在平玉县郝盈商贸有限公司冒名张磊的业务员是高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