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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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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玉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华,男,生于196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项城市。2010年2月9日,因诬告陷害被项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月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华,男,生于196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项城市。2010年2月9日,因诬告陷害被项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月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项城市公安局郑郭派出所处警告;2013年11月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项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项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0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钧、高文铭,被告人陈玉华及其辩护人韩文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9日早上7时许,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郑其明、宋新华等九人,到项城市郑郭镇刘营村陈玉华住处,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玉华执行(2011)周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遭到陈玉华及其妻子范翠芝、儿子陈启坤的侮辱谩骂、阻挠,并向执行人员投掷瓷砖,将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员宋新华头部砸伤,阻碍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长达一个半小时之久。被告人陈玉华至今仍未履行(2011)周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玉华当庭辩称,没有见到执行通知书,没有拒不执行。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是希望对被告人做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9日早上7时许,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郑其明、宋新华等九人,到项城市郑郭镇刘营村陈玉华住处,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玉华执行(2011)周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2009)项民初字第06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时,遭到陈玉华及其妻子范翠芝、儿子陈启坤的侮辱谩骂、阻挠,并向执行人员投掷瓷砖,将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员宋新华头部砸伤,阻碍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长达一个半小时之久。被告人陈玉华至今仍未履行(2011)周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2009)项民初字第0648号民事判决书。经鉴定,宋新华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玉华当庭供述:2012年农历正月十八早上大概六点半,有人跺俺家的门,我起来后上房顶上看,有人一直跺俺的门,我问他干啥的,他们说是法院的,他们没有穿制服,没有开警车,也没有行政村、乡政府工作人员领着,我对他们怀疑,没有给他们开门,天亮后,后边那一家拿个梯子说,翻墙进去,我妻子就骂他了,有人弯腰拾东西,我就拍照,那边也有人拍照。这时外边围观的人说大早起跺人家门不象话,他们就开车走了。

2、证人郑其明证言:被执行人陈玉华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2010年5月2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项民初字第0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玉华应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东屋上的排水拆除,2012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被执行人陈玉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东屋上的排水口拆除,但被执行人陈玉华未履行义务。2012年2月9日我们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于早晨7点多到陈玉华家,我带执行局八人,有张锋俊、杨同华、宋新华、李春平、王明义、郜殿龙、顾红星、徐勇去执行拆除任务,在执行途中,陈玉华及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紧缩他们家大门,不让进他们家执行,陈玉华及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同时跑到他们家的过道平房上大喊大骂,陈玉华等三人用瓷片往我们执行人员头部、身上扔,把执行人员宋新华头部砸伤,陈奇坤手拿菜刀扬言谁进门砍死谁,致使法院强制执行不能,陈玉华和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以辱骂、恐吓、威胁等方式阻碍法院执法执行,时长近约一个半小时,最终没能执行成功。

3、证人顾红星证言:2012年2月9日我们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于早晨7点多到陈玉华家,由执行局郑其明带队,共九人执行拆除任务,在执行途中,陈玉华及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紧缩他们家大门,不让进他们家执行,陈玉华及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同时跑到他们家的过道平房上大喊大骂,陈玉华等三人用瓷片往我们执行人员头部、身上扔,把我们执行人员宋新华头部砸伤,陈奇坤手拿菜刀扬言谁进门砍死谁,致使法院强制执行不能,陈玉华和其妻范翠、其子陈奇坤以辱骂、恐吓、威胁等方式阻碍法院执法执行,时长近约一个半小时,最终没能执行成功。我们到他家门口时,拍陈玉华家的门并说我们是法院执行庭的,并出示工作证,里面的人没有看,也没有给我们开门,里面的人光骂我们,还站在他们家二楼用砖头瓦片砸我们。

4、证人李春平证言:2012年2月9日我们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于早晨7点多到陈玉华家,由执行局郑其明带队,共九人执行拆除任务,在执行途中,陈玉华及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紧缩他们家大门,不让进他们家执行,陈玉华及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同时跑到他们家的过道平房上大喊大骂,陈玉华等三人用瓷片往我们执行人员头部、身上扔,把我们执行人员宋新华头部砸伤,陈奇坤手拿菜刀扬言谁进门砍死谁,致使法院强制执行不能,陈玉华和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以辱骂、恐吓、威胁等方式阻碍法院执法执行,长近约一个半小时,最终没能执行成功。

5、证人宋新华证言:2012年2月9日我们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于早晨7点多到陈玉华家,由执行局郑其明带队,共九人执行拆除任务,在执行途中,陈玉华及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紧缩他们家大门,不让进他们家执行,陈玉华及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同时跑到他们家的过道平房上大喊大骂,陈玉华等三人用瓷片往我们执行人员头部、身上扔,其中一块瓷片砸中我的头部,造成我头部肿胀,头皮出血把我的头部砸伤(头部有个包),范翠芝手拿菜刀扬言谁进门砍死谁,致使法院强制执行不能,陈玉华和其妻范翠芝、其子陈奇坤以辱骂、恐吓、威胁等方式阻碍法院执法执行,时长近约一个半小时,最终没能执行成功。

6、证人王明义、杨同华、张锋俊、郜殿龙证言与证人宋新华证言基本一致,主要证实陈玉华及其家人以辱骂、威胁、暴力抗拒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