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6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春灵,女,1963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项城市,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2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进宝,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进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在项城市北大街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项城市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8月29日、2013年9月14对被告人李某所开设的诊所两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李某至2014年9月2日仍在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梅、张某、郭某峰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项城市卫生局证明、罚没收入票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且经卫生部门两次行政处罚仍进行诊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明显,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