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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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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3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3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偏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芦学国、李培政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