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5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光卫,曾用名辛广伟,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志,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燕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辛光卫、杨燕军犯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