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4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杰,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红宝,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卫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贺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贺杰受吴某某指派在平顶山市太和花园综合楼8楼注册成立了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贺杰任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通过网络收集房源,发布出售房屋信息,吸引有购房意愿的客户。贺杰等人以公司名义先后与平顶山市的陈某某、尚某某等66名被害人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以中介保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定金和首付款,贺杰将骗取的定金和首付款上缴公司总部。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得知吴某某携款潜逃后于2014年9月4日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太和花园综合楼8楼的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讨要定金、首付款并报警,公安民警出警,贺杰主动要求到公安机关接受保护、说明情况。 经平顶山市审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收取被害人定金1357100.00元,已退还555100.00元,尚未退还802000.00元;共收取被害人首付款8419700.00元,已退还2049587.00元,尚未退还6370113.00元。共上缴总部6310000.00元,其中直接上缴总部6040112.50元,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借款27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明赵某某于2014年9月4日11时18分报案。 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4日11时许,公安民警接“110”指令到平顶山市东环路太和花园8楼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有购房群众得知该公司老板携款潜逃,前来讨要定金,该公司负责人贺杰称客户所交定金和首付款都已打回公司账户,总公司老板吴某某联系不上,公司已无法运营,现在客户前来公司堵门讨要定金、首付款。主动要求到公安机关接受保护、说明情况。 3.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住所地平顶山市太和花园综合楼8楼。 4.平顶山市审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鑫审鉴2015第01号审计报告,(1)根据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4年账册及凭证所示,经审计调整后,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4年共收取客户定金1357100元,已退还客户555100元,尚未退还802000元。收取客户首付款8419700元,已退还2049587元,尚未退还6370113元。(2)根据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4年账册及凭证所示,经审计确认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9月共上缴总部6310000元,其中直接上缴总部6040112.5元,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借款270000元。 5.平顶山市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7日将审鑫审鉴2015第1号审计报告及卷宗复印件移交给银川市公安机关的清单。 6.证人石某某证言,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某某,总经理是贺杰。其于2014年4月8日应聘进入该公司,培训后被分到泰和花园楼下的分店,负责在58同城上发布房源信息。没有看到公司信贷部的人跑过贷款,听说9月份公司让把所有的“红头文件”全部销毁,9月2日公司业务部总管林鲁飞突然离开公司,后无法联系。客户缴纳的订金、首付款交到财务,财务部属总公司管理,平顶山的公司无权干涉。公司运作存在有问题:8月份之前在平顶山公司总部签订购房合同,后只让去分部签订;后期公司不让问贷款情况,只说让信贷部解决处理;签订合同后客户的投诉咨询事宜,都有平顶山总公司负责,不让下边的分部过问。贺杰开会经常说他和各个银行都有合作,和房产局、公积金中心也有关系,公司实力雄厚,让员工大胆发展业务。 7.证人肖某某证言,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大概有十个左右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某某。其于2014年7月14日到该公司八分公司上班,2014年8月15日调到公司信贷部。其从各种渠道找卖房子的房源,之后会跟卖主一起去看需出售的房子,或把房源挂到58同城网等二手房买卖网站上,需买房的人会同其联系,就会带买房的人去看房。如果买卖双方商议成功,就带买卖方到太和花园八楼签订买卖合同。如果直接付全款,从买卖双方各收取百分之一的中介费。如果客户付不了全款,购房的需要交纳一万或两万人民币的定金,一般收取百分之四十的首付款,这些钱由客户直接交财务部。买卖双方和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提供贷款资料,交给信贷部统一保管。告诉客户说这些资料需递交银行,但是业务部的主管林某某让把这些资料全部放在柜子里,不让往银行提交。公司给顾客写的有办理的期限,如果超出办理期限,顾客找到公司,公司就给他们退定金、首付款和总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这笔贷款单子就结束了。公司没有办理成功过购房贷款,退还给顾客的钱大概有三十单左右。 8.证人吴某某证言,2009年10月1日,其在包头市注册成立内蒙古兴麟商贸有限公司,其是实际经营者。2012年,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其在全国开设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主要从事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一、二手楼盘代理、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后成立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然后在银川市开设宁夏兴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12年5月份,在包头市拓展到第十三家店面时就赔钱了,开始用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客户资金填补包头市资金空缺,以这种客户资金拓展市场,再用新市场客户资金填补空缺资金的模式,截止到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账面上亏空资金达到4.55亿,账上客户的资金有2.9亿,利用这些钱其决定迅速在全国其他城市拓展到60多个市场,2014年8月底全国共动用客户资金10.37亿。客户资金是收到客户买二手房的首付款和定金。动用这些资金给员工开工资,拓展店面,购买车辆,给部分优秀员工买房、买车搞福利,去全国其他城市开设新的市场等等。其从包头兴麟大概借款100多万元,从全国各公司借款13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