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8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男,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7日被偃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某某又主动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殷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