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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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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波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刑一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波,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刑一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波,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怀中、郭新新,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波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高峰、王建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波及其辩护人马怀中、郭新新到庭参加诉讼。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王刚出庭为本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作出说明。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王小波与其妻子郭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继之发生打斗,后被告人王小波将郭某绊倒在地并骑在郭某身上,双手掐住郭某的颈部,直至郭某口吐白沫、不再反抗才松手,随后王小波取走郭某的手机离开现场。120急救中心医生到其家中后,发现郭某已经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小波在亲戚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波目无国法,在因家庭矛盾引发纠纷后不能正确对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妻子活活掐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小波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小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小波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小波与被害人郭某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一岁)。婚后,郭某因怀疑王小波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经常与王小波争吵。2015年2月21日,郭某听到王小波接听一女子吕某某电话,再次与王小波发生争执。2月23日,王小波为证清白邀吕某某与郭某见面对质,郭某及其家人与吕某某发生冲突并互殴。王小波与郭某的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郭某随后到其哥家居住。2015年2月26日中午12时许,郭某从其哥哥郭某林家回到家中,向被告人王小波提出离婚。二人在西屋卧室内再次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王小波将郭某绊倒后骑在郭某身上,并用双手猛掐郭某颈部致郭某口吐白沫不再反抗,方才松手。尔后,被告人王小波拿走郭某的手机并锁上房门离开现场。当日下午14时许,王小波到其姑姑王某某家,告诉王某某及表哥魏某自己将郭某掐死的事实。被告人王小波在闻讯赶来的郝某某的陪同下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与120急救中心医生先后赶至案发现场后,确认被害人郭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小波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的亲属在双方亲友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8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郭某的亲属对王小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林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该案由魏某于2015年2月26日14时23分报案,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害人郭某已经死亡。

2、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刘炎、马志永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小波在案发当天14时许,到林州市刑侦大队投案,并供认了将郭某掐死的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林州市小西环与龙山路交叉口西日杂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502室,中心现场位于西间卧室。尸体位于床南侧地面,呈头东脚西仰卧状。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及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实死者郭某右眼部皮下出血,尸表检验可见颈部左侧有1cm×0.8cm擦挫伤及2cm×0.4cm表皮脱落,颈部右侧可见1cm×0.3cm表皮脱落及1cm×0.4cm擦挫伤;解剖检验可见颈项部甲状软骨左侧肌肉有0.5cm×0.4cm出血点,心脏外膜有出血点,双肺肺叶间有出血点。鉴定意见为郭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5、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日15时30分至16时50分,王小波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作案地点。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王小波到案后,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扣押被害人郭某的苹果手机一部。

7、证人魏某(王小波表哥)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14点左右,王小波来到我家说他动手打着郭某了。我和我母亲王某某就往王小波家里赶,同时通知了王小波的父母。到达王小波住处后,王某某和王小波母亲郝某苏上楼进了屋,我在楼下等120医生。医生检查后说人不行了,我就打电话报了警。

8、证人王某某(王小波姑姑)当庭作证证实:王小波到我家后说他把郭某勒死了。我和魏某一听说就往他家走,我和赶来的王小波母亲郝某苏在主卧室发现郭某仰面躺在床南边的地面上。我摸了摸郭某的脸还是热的,但感觉她没有呼吸,就和郝某苏一起帮郭某做人工呼吸。120急救中心医生来了检查后说人不行了。魏某就打110电话报了警。后来郝某某到我家里带上王小波到公安机关投案。王小波和郭某是自由恋爱,2013年冬天家里为王小波和郭某举办了婚礼。郭某生气主要是猜疑王小波在外面有女人。案发当天郭某给我打电话说要跟王小波离婚,我在电话中还听见郭某吵闹的声音。

9、证人郝某苏(王小波母亲)证言证实:接到丈夫王某林的电话说王小波和郭某在家生气了,我就往王小波家里赶,在胡同口碰见了王某某和魏某,魏某在胡同口等120急救医生,我和王某某进到王小波家里,发现郭某头朝东脚朝西面朝上躺在西边卧室床南边的地上,脖子上还有勒痕。经120急救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我们就报了警。2014年冬天,郭某曾给我说过王小波总是收到别的女子的暧昧短信。

10、证人史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救护车出诊记录证实:急救中心于2015年2月26日13时18分接到120指令出诊,经过检查发现郭某已无生命体征。

11、证人王某林(王小波父亲)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2时,王小波跟我打电话说郭某要跟他离婚。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姐姐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小波和郭某生气,将郭某打得不轻,人快不行了。我跟王小波的二舅郝某某联系,让他带王小波到公安机关投案。王小波和郭某生气的原因是因为郭某接听到一女子给王小波打电话,大年初五的时候,郭某的家人因为此事还打了那个女子,派出所进行了处理。

12、证人郝某某(王小波二舅)证言证实:接到王某林电话后,我先到王小波家。我摸了摸郭某的胳膊,已经没有了体温。我就去王某某家里找到王小波,一起到刑警队投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