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3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河南省汤阴豫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学春。 诉讼代表人王静泉,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 诉讼代表人王孝山,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学春,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专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汤阴豫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军、高雪平,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勇强,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河南省汤阴豫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童学春、马勇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汤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河南省汤阴豫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童学春、马勇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7月,被告单位河南省汤阴豫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童学春委托被告人马勇强在安阳铁西金海帆酒店,以公司更新生产设备为名,以高额利息和返点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张某某、程某某等108人非法吸收存款票面金额944万元,实际存款金额796.805万元,偿还利息和本金105.3239万元,给集资群众造成实际损失691.481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如下资产:1、查封童学春名下位于汤阴县城关镇永通路南元生活区面积77.05平方米、汤阴县城关镇南关村西区面积280.54平方米房产两套。2、查封移送杜康酒499件、岳古酒1瓶、赖茅2瓶、宜宾酒1瓶、六百岁酒4瓶、十五年赖茅2瓶、学生学习卡1箱、豫星复合肥料2袋、复混肥料、磷酸一安、龙工叉车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汤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单位汤阴豫星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实该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童学春。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汤阴豫星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该分局未受理过汤阴豫星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童学春、马勇强从业资格的复函:该分局未受理过童学春、马勇强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5、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会鉴字(2015)第0202号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查封决定书、移送清单:201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单位汤阴豫星公司、被告人童学春、马勇强吸收受害报案人108人共计存款的票面金额为944万元,受害报案人实际缴存资金数额796.805万元,偿还利息和本金105.3239万元,给受害报案人实际损失资金691.4811万元。查封童学春名下位于汤阴县城关镇永通路南元生活区面积77.05平方米、汤阴县城关镇南关村西区面积280.54平方米房产两套。扣押汤阴豫星公司资产情况:扣押存货复合化肥200吨;扣押生产原料一批;扣押机器设备账面价值支出42.057万元;扣押顶账白酒一批。 6、汤阴豫星公司给集资群众兑付表及结清人员票据:证实童学春偿还群众利息和本金105.3239万元,结清王绍臣等8人114万元,以货物抵偿结清刘彦祥26人62万元,马勇强结清张文远等人115万元。 7、童学春、马勇强、姬某某、张某星银行卡查询明细:证实童学春、马勇强集资款来源及支付利息明细。 8、汤阴豫星公司应收帐款凭证:证实王守庆等23人欠汤阴豫星公司234.4773万元。 9、被告人童学春、马勇强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 10、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等108人的陈述证实童学春、马勇强于2011年通过钱串子宣传向程某某等108人借款的事实。 11、证人张某星的证言证实豫星公司开会研究过通过马勇强给公司吸收存款的事,豫星公司提供给马勇强空白借据和借款合同,上面盖有公司行政章、财物章和童学春的个人章。豫星公司一共从安阳吸收了785.71万元,全部是通过银行汇到公司账上的,这些钱一部分用在厂里的生产经营,一部分用于偿还集资户。 12、证人索某某的证言证实汤阴豫星公司召开过关于融资的会议。 13、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底4月初的时候,马勇强给我打电话说,他叔童学春在汤阴县开了个化工厂,童学春是汤阴豫星公司的老总。现在资金紧张,要在安阳融资找点资金,叫我去帮忙,每月给2000元至3000元的工资,我主要负责收票和资金,再和马勇强一起将收到的资金通过银行转给童学春。马勇强从汤阴豫星公司领来盖有豫星公司行政章和童学春手章的空白合同,还有盖有豫星公司财务章和童学春手章以及带有童学春本人签名的空白借据给我,我再把空白合同和空白借据分给杨某等人,由他们去收钱、开票。我们在安阳一共融资了大约五百六七十万元,在安阳集资都是马勇强负责的。 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的时候,马勇强找到我,想让我们龙翔公司帮助汤阴豫星公司在安阳融资。我看了豫星公司的材料也去了汤阴实地考察,觉得豫星公司不符合我们公司集资的条件,就没有同意帮豫星公司融资。后来马勇强找了杨某,他们在安阳进行了融资。 1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的时候,马勇强的投资公司在安阳帮助汤阴豫星公司融过资,是马勇强负责的。我也在马勇强那存过钱,他给我4.5的返点和3分的利息,我还介绍过张新明、吕争鸣在马勇强那存钱。 1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李某某认识马勇强,马勇强在安阳金海帆酒店帮汤阴豫星公司融资。我以我母亲王小平的名义在马勇强那存了14万元,利息是3分,返点是18点,我还介绍了索国伟、王梦琪、马婉萍、王琪、王某在马勇强那存钱。 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认识马勇强,马勇强帮助汤阴豫星公司在安阳融资。我也是干融资的,我介绍过我的客户牛涛、石瑞利等人在马勇强那存过钱。 18、证人李某枫、王某、李某英、乔某某的证言证实汤阴豫星公司融资资金去向,结清李某枫51.385万元、王某8.72万元、刘某英1万元、乔某荣3万元。 19、证人李某顺的证言证实其欠汤阴豫星公司化肥货款60.14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