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88号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内黄县。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查获刺猬皮1047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