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8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XX,男。 被告人贾XX,男。 被告人贾XX,男。 被告人贾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X、贾XX犯盗窃罪,被告人贾XX、贾XX犯盗窃、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XX、贾XX、贾XX、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贾XX到长葛市长社办八七村老检察院家属院被害人张××家,剪开防盗窗入室,盗走两条软红帝豪香烟、一条中华香烟等物。经鉴定,该三条香烟共价值850元。 2、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贾XX、贾XX到长葛市长社办八七村老检察院家属院被害人尚××家,剪开防盗窗入室,盗走一枚钻戒、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两个黄金吊坠等物。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9121元。 3、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贾XX、贾XX到长葛市机场路锦绣年华小区被害人李×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加多宝凉茶一件。经鉴定,被盗凉茶价值70元。 4、2015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汪XX伙同贾XX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天隆小区被害人何××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现金2249元以及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吊坠、两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等物品。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5770元。 5、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贾XX到长葛市秦公路阳光佳苑小区被害人高××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现金40000元。 6、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贾XX到长葛市秦公路城市花园小区被害人李×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现金800余元以及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等物。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7944元。 7、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XX伙同贾XX、贾XX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怡园网吧门前,盗走被害人魏××北京现代牌电动车一辆,后该三人又到长葛市人民路与长社路交叉口南大风车摄影店门前,盗走被害人段××爱玛牌、被害人吴×雅迪牌电动车各一辆。经价格鉴定,该北京现代牌电动车价值1150元,该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400元,该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300元。 8、2015年4月4日晚,被告人汪XX伙同贾XX到长葛市阳光小区被害人周××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装有20000元现金及一个黄金吊坠的保险柜一个。经鉴定,该黄金吊坠价值3957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贾XX、贾XX伙同王××(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王××讨要之前因其做售车贷款生意时所借的欠款,将王××先后拘禁在长葛市新华路“正盈”宾馆房间、南席镇杨店王××家中以及南席街商贸城南侧“金孔雀”婚纱摄影店内,直到2015年1月14日21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在此期间限制王××的人身自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汪XX、贾XX、贾XX多次入户盗窃,贾XX盗窃公民财物,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汪XX、贾XX、贾XX、贾XX系主犯;贾XX、贾XX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贾XX、贾XX系从犯;贾XX、贾XX均系一人犯数罪。贾XX系立功,在非法拘禁罪中系自首;贾XX系自首,提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XX、贾XX、贾XX、贾XX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被告人贾XX到长葛市长社办八七居委会老检察院家属院被害人张××家,剪开防盗窗入室,盗走两条软红帝豪香烟、一条中华香烟等物。经鉴定,该三条香烟共价值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X、贾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长价证字(2015)第045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被告人贾XX、贾XX到长葛市长社办八七居委会老检察院家属院被害人尚××家,剪开防盗窗入室,盗走一枚钻戒、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两个黄金吊坠等物。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91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X、贾XX、贾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尚××、尚×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长价证字(2015)第045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被告人贾XX、贾XX到长葛市机场路锦绣年华小区被害人李×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加多宝凉茶一件。经鉴定,被盗凉茶价值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X、贾XX、贾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长价证字(2015)第045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5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汪XX伙同被告人贾XX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天隆小区被害人何××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现金2249元以及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吊坠、两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等物品。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57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X、贾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长价证字(2015)第045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被告人贾XX到长葛市秦公路阳光佳苑小区被害人高××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现金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X、贾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长价证字(2015)第045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XX伙同被告人贾XX到长葛市秦公路城市花园小区被害人李×家,采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走现金800余元以及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等物。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79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X、贾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长价证字(2015)第045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