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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梅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7日3时许,被告人梅XX到长葛市和尚桥镇坡杨村,持手电筒、水果刀将停放在该社区院内的一辆拉垃圾的环卫电动三轮车盗走,并连夜将车停放在市区人民路北段一汽修厂院内。经鉴定,该被盗的森源牌环卫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11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梅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退且取得长葛市和尚桥镇坡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刘××、谷××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发还清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63号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长葛市和尚桥镇坡杨村证明、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梅XX认罪态度好,且涉案物品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梅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