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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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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8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8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被告人王XX为了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联系街头办理假证的小广告,私自伪造长葛市市区文北东一排5号的一处房屋产权证一本。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被告人王XX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周××、张××、刘××、王××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长葛市房产管理局证明、借款(保证)合同、谅解书、协议书、收到条、还款计划、保证书、张××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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