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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赵XX到长葛市火车站附近,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驾驶车门开着,司机在驾驶室熟睡,被告人赵XX趁机将被害人赵××的苹果5S手机、提包、卡包盗走,放到其出租屋。被告人赵XX再次回到被盗现场,盗窃被害人赵××的手表、衣服时被害人赵××惊醒,将赵XX扭送到长葛市公安局。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88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赵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陈述、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搜查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39号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本院(2005)长刑初字第76号、(2014)长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长葛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XX认罪态度好,且涉案物品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赵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