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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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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柳建平,男,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人郭某,男。 辩护人岳营周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柳建平,男,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人郭某,男。

辩护人岳营周,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建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岳营周、张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2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某、郭某、韩某某(在逃)等人在长葛市溢水路“锦楼娱乐”迪厅,无故随意殴打汝某某等人。经鉴定汝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3年12月8日晚,汝某某和几个朋友在迪厅玩与几被告人发生纠纷,被几被告人拳打脚踢,当场晕倒,身受重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现仍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要求被告人郭某赔偿医疗费1047258.13元、护理费6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50元、营养费11475元、误工费167671元、交通费50000元,计1352054.13元。

被告人郭某辩称:我确实打被害人了,我用手打他的脸了,踢他的脸一下。但我认为我的行为不至于导致他重伤。当时他上警车走的时候脸上没有血,行动自如。在派出所被害人又遭到了赵某某的殴打,赵某某用手机砸他的头。在医院赵某某给我说他打被害人把手机都砸坏了。赵某某殴打被害人的事韩某某、李某某都知道。赵子中去医院后,李某某和我还和他一起回派出所找捅他儿子的人,当时被害人还在地上躺着。赵子中去派出所了两次,打人时他也在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案件现有证据,足以排除被害人汝某某在锦楼院内遭受被告人郭某等人殴打是其重伤致残的可能,不能排除在派出所二次遭受案外人殴打所致的事实存在,故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请判决无罪。本案事发是因被害人汝某某同伴伤害他人在先,双方发生争执、撕打,而非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愿意在已赔偿基础上力所能及的赔偿被害人。理由如下:被害人到派出所之前行动自如,无任何重伤症兆,与法医鉴定上的损伤程度不一致。所有证明汝某某在建设派出所没有被殴打的证言陈述内容惊人一致,陈述与锦楼院内视频资料不符,是在掩盖受害人在派出所内被打的事实。出诊医生证明看到有人往汝某某身上跺,被派出所制止了。监控设备因为坏了无法记录当时的情况,但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其维修单位的报修记录。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郭某及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胥某某、韩某某在长葛市锦楼迪厅蹦迪。被害人汝某某、曹某某、梅某某、尚某某、赵某某等人也在该迪厅蹦迪。在台子上蹦迪时,双方的人员发生碰撞继而撕扯。在赵某甲、胥某某与赵某某撕扯过程中赵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扎伤赵某甲腰部。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李某某与汝某某相互撕扯,被告人郭某、杨某某用拳头击打汝某某。双方人员被迪厅保安劝开后到迪厅的停车场后,梅某某一直拉扯着李某某,后李某某、胥某某与梅某某、曹某某相互追逐撕打。因赵某甲一直拉着赵某某,被害人汝某某欲拉赵某某,被告人郭某、李某某、韩某某等人与汝某某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汝某某被韩某某面朝上按倒在宝马车的前盖上,李某某拿着皮带往汝某某的身上打,郭某也用手打,汝某某站起来拽郭某的领子,被郭某拽着胳膊甩倒在地上,李某某又往他的身上跺了几下。警察到现场后将汝某某、赵某某、赵某甲一起带回建设路派出所。

另查明:汝某某在长葛市华健医院入院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凌晨40分,当日2时20分转往长葛市人民医院,又于当日17时转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4年1月14日转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2014年5月12日转入上海华佳医院。经鉴定被害人汝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现被告人郭某赔偿2万元,李某某赔偿被害人38万元、杨某某赔偿40万元、李某某赔偿10万元、其他人赔偿2万元。共计92万元。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同案行为人郭某供述:2013年12月8日晚,我们十几人在金鼎假日酒店吃饭,我们一共喝了六瓶白酒,我喝了有半斤。饭后我和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赵某甲一共七个人就去长葛市溢水路的锦楼娱乐城。我们在迪厅要了一件啤酒边聊天边喝酒。到22点开始蹦迪,我们七人围成一个圈,期间有一个孩在我们旁边跳,他蹦迪时老是碰到胥某乙,胥某乙就用肩膀扛扛他,那孩还是往我们身上撞,胥某乙就用手推他一下,那孩就用手推胥某乙。我过去用胳膊拦在他们中间。我听到那个孩是外地口音,说什么也听不清,保安把我拽到安全门门口。我告诉保安我在劝架后,我又回到舞台上。我看到赵某甲和胥某乙把另一个孩按到调音台上,给我说这个孩手里有刀,我就过去夺刀,我夺刀的时候刀掉到舞台的缝隙里了。李某某和杨某某跑到拿刀的孩前面对其拳打脚踢。李某某手里拿一条皮带往拿刀的人身上打,外地口音的孩就过去抓住李某某,和李某某相互厮打。杨某某过去帮李某某一起打外地口音的那个人。这时保安把李某某拽到迪厅外边去了。赵某甲一个人拽着拿刀的孩往外走,我也跟着他们一起来到迪厅的院子里。我看到李某某和胥某乙、韩某某和对方的两个孩在一起厮打,赵某甲一直拽着拿刀的那个人。外地口音的人过来拽拿刀的孩,我不让,外地口音的孩就过来拽着我,我用力一甩就把他摔倒在地上。这时有两个孩过来打我,我就和他们打起来,保安过来把我们分开。我看到李某某拿着皮带和一个孩正在打架,我就推那个孩一下,外地口音那个孩从后面拽着我的后领子,我就和他一起倒在地上。我一翻身就骑在他身上,把他双手按到地上。有个穿毛领子的孩过来往我头上打了一下,保安就把他拽走了。胥某乙把我拉起来后,外地口音的孩也起来了。我看到赵某甲拽着拿刀的那个孩站在一辆白色宝马车旁边。李某某拿了一条皮带打拿刀的那个孩,外地口音的孩又想把拿刀的孩拽走,我就拦着不让走。韩某某过去一下就把外地口音的孩按倒在宝马车的前盖上。外地口音的孩面朝上,李某某就拿着皮带往他的身上头上打。打了几下外地口音的那个孩站了起来,拽我的领子,我用力一甩就把他甩到了地上,李某某又往他的身上跺了几下。外地口音那个孩就躺在地上没起来。过了几分钟民警过来了,外地口音的孩就坐了起来。在现场简单问了一下情况,就把拿刀那个人、外地口音的和赵某甲一起带到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察走后,杨某某开车把我和韩某某送到派出所,杨某某就开车回家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