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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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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文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文峰,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文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文峰,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文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邢文峰醉酒后在长葛市大周镇王皮庙村路段持C1证驾驶豫A587F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马涛持C1证驾驶豫KBC099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1日,长葛市华健医院对抽取邢文峰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化验结果为315mg/dl。邢文峰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文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文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邢文峰供述,受害人马涛陈述,证人刘伟丽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乙醇检验报告书、邢文峰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马涛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被告人邢文峰户籍证明及照片、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文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文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文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邢文峰的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