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7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 被告人孙XX,男。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王XX,男。 被告人时XX,男。 被告人王XX,男。 被告人屈X,男。 被告人王XX,男。 被告人宋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石××(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形式在长葛市董村镇屈庄村王XX家中多次组织赌博,其中马XX、孙XX、李XX是赌场负责人,王XX提供赌博场地,时XX负责“把水箱”,王XX“洗牌”,屈X接送参赌人员,王XX、宋XX、石建立三人在赌场内“放铳”,提供赌资。至案发,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等人在赌场中共计抽头渔利六万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马XX、孙XX、李XX系主犯,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系从犯,马XX、孙XX、李XX、王XX、王XX、屈X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石××(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形式在长葛市董村镇屈庄村王XX家中多次组织赌博,其中马XX、孙XX、李XX是赌场负责人,王XX提供赌博场地,时XX负责“把水箱”,王XX“洗牌”,屈X接送参赌人员,王XX、宋XX、石建立三人在赌场内“放铳”、提供赌资。至案发,马XX、孙XX、李XX等人在赌场中共计抽头渔利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马XX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和孙XX、李XX、王XX、时XX等人在董村镇屈庄村组织赌博了,有5、6次,我在牌场里负责饼牌、烟、饭,结束后给钓鱼的、守门的、混工资的内部人员发工资;王××负责场地、洗牌、望风、开车接送赌博的人、孙XX负责安排守门和钓鱼的人,有时他也发工资,时XX负责把水箱,李XX负责记账。每次给放铳的1000元,石××领着两个年青孩在牌场里放铳,一个叫小雨、一个叫小强,石建立不在牌场时,这两个孩在牌场放铳。有个叫高××的在牌场参赌了,他是时XX喊来的;11月底的一天,他第一次参加,当天晚上,他输了6、7千元,共提了2万元左右,我给守门的、钓鱼的发完工资后,剩下3000元钱,孙XX、李XX我们三个分了;第二天,抽了有2万多元,石××领着两个年青孩给高××了1万元的铳钱;第三天晚上,石××没有给高××铳钱,他钱输完了,抽了1万多元,最后剩下3000元,李XX、孙XX我们三个分了。我们组织赌博的目的就是挣钱,孙XX、李XX和我一共挣了1万元钱,平分了。 被告人孙XX供述:第一次发完工资后,剩下5000元左右,马XX、李XX我们三个分了,第二次剩了5000元左右,我们三个分了,第三次剩了3000元左右,我们分了。具体每次提多少钱我不清楚,石××领着两个年轻孩在那放铳。 被告人李XX供述:我们是今年10月底开始组织赌博的,共有10次左右。我在牌场里负责记盈利的帐,马XX负责发工资,孙XX负责找守门的人和钓鱼的人,时XX负责抱水箱,王XX负责赌场的场地、开车接送和放哨,石××和他领的两个年青孩在牌场放铳,王XX、屈X负责收牌和开车,每晚都是200、200、400的锅推饼,发完工资后我和马XX、孙XX三个每次能盈利3000-4000元不等。 被告人王XX供述:在屈庄我家进行的赌博,每次给我500元的场地费,石××和他领的两个年青孩在牌场里放铳,我找了屈X和我负责盘车接送人,我又找了王XX在牌场里进行洗牌。 被告人时XX供述:我在牌场里把水箱,高××参赌是我把他领到牌场的,石××领着两个年轻孩在牌场里面放铳。 被告人王XX供述:我在牌场里面负责洗牌,他们的赌场总共开了有7、8次,我总共去了5天。 被告人屈X供述:我在牌场负责接送人,有3、4天,每次给我200元工资和100元的油钱,老板有孙XX、李XX和马XX。 被告人王XX供述:2014年11月初,石××让我来长葛跟着他开车,说让我再找一个人,我喊着朋友宋XX一起来到长葛。我和宋XX跟着他去赌场放铳,我放了2、3次,石建立在里面放铳。 被告人宋XX供述:我和王XX跟着石××从2014年11月10几号到牌场里面放铳,石××是老板,我和王XX跟着他,石××让我和王XX向别人要账,我知道一个叫高××的人,一共给他2万元,陆续给了几千,到现在还剩下1万6千元。 证人高××证言:我来报案,我在时XX的牌场内输了3、4万,他们逼我还账。11月底的一天,时XX联系我去赌博,第一天晚上我输了1万多,后分给我三千元,当天晚上有个尉氏的叫“××”的放铳,我用了1万元的铳钱,牌场里有时XX把水箱提钱,有人专门接送人,有人望风,还有人在那混工资,后来又去过该赌场2次。 证人高××证言:我同村的高××喊着我和铁锤去赌场打牌,我在11月底跟着高××去过董村牌场过两次,高××给放铳的打了16000的欠条。 证人高××证言,我跟着高××到过董村牌场3次,赌场里看水箱的是我们村的时XX。 证人韦××证言:我去过孙XX的牌场一次。 辨认笔录,证明在赌场里放铳的人是石××、王XX。 辨认笔录,显示王XX对赌博地点的辨认。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均无犯罪前科。 到案经过、自首笔录,证明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王XX、屈X系投案自首,被告人时XX、王XX、宋XX系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马XX、孙XX、李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XX、时XX、王XX、屈X、王XX、宋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马XX、孙XX、李XX、王XX、王XX、屈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XX、孙XX、李XX、王XX、王XX、屈X、王XX、宋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时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原已羁押的31天予以折抵,至2015年12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屈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处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宋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处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刘中锁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