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9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 被告人栾X,男。 被告人李XX,男。 辩护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男。 被告人徐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栾X、李XX、徐XX、朱XX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栾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晓辉、被告人徐XX、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5年3月中下旬至4月8日晚,被告人马XX租用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被告人栾X家的房屋,组织他人以“推饼”等形式赌博。 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马XX组织李××、王××、王××等二十多人在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被告人栾X家二楼房间内以“推饼”、“钓鱼”等形式赌博,被告人李XX负责“抱水箱”抽头提钱,被告人朱XX、徐XX在赌场内负责记录以“钓鱼”方式参与赌博人员的押赌次数,当晚23时许抽头渔利3000元左右,共37名涉嫌参赌人员被许昌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当场查获,其中22名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马XX、栾X、李XX、朱XX、徐XX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其中马XX系主犯,栾X、李XX、朱XX、徐XX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许昌市公安局扣押有被告人马XX购置的赌博犯罪工具麻将饼牌一副,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人民币5750元,其中含马XX获取的违法所得3000元,扣押被告人栾X违法所得4800元。 再查明,被告人李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栾X、李XX、徐XX、朱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马××、王××、李××、魏××、郭××、陶××、张××等证言、情况说明、指认照片及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栾X、李XX、徐XX、朱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马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栾X、李XX、徐XX、朱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李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所犯罪行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马XX、栾X、朱XX、徐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栾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原已羁押的39日予以折抵,至2016年9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物品犯罪工具麻将饼牌一副、被告人马XX的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栾X违法所得4800元由扣押机关许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