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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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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亚抢劫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00086号 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吕红亚,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00086号

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吕红亚,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7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红亚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红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吕红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洪涛

审判员  赵 飞

审判员  曹黎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