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白新宽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1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新宽,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1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新宽,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新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白新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白新宽谎称自己在民政局上班,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能够办理残疾证和低保,让被害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两寸照片、邮政储蓄存折账号等材料,然后采取自己往被害人提供的所谓低保账户上先每月打钱的方式,让被害人误认为低保已办成,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诈骗群众262人次,诈骗金额总计263100元人民币。另查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白新宽车牌号豫QDS188东风牌景逸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白新宽供述、被害人周理勤、程军民、张秀英等262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郑郊言、吴小霞、张丙臣等证人证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笔记本、身份证、户口本、办低保名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新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白新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白新宽退赔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三、被扣押的豫QDS188东风牌轿车一辆,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上诉人白新宽上诉称,原判认定诈骗数额错误,应当扣除其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金额;侦查机关收集证人证言程序违法;原判量刑过重;被扣押的车辆不应判决由公安机关处理。请求依法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新宽以帮助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白新宽关于其已返还被害人的钱数应当扣除,原判认定诈骗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白新宽明知办理低保属政府行政职能,自己没有办理低保的能力,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向众多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自己能办理低保,并采取往被害人低保帐户上先打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使诈骗行为顺利实施、得逞,其往被害人帐户内打钱的行为系其实施诈骗的手段,打入的钱数是其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成本,属犯罪支出,不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白新宽关于侦查机关收集证人证言程序违法、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同时一审法院判决白新宽被扣押的车辆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白新宽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云峰

审 判 员  曹黎萍

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莉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