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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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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军故意杀人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陆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陆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对其减轻处罚。赵陆军在被害人梁秀英保护被害人张云吓时,致梁秀英轻伤,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赵陆军到案后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陆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陆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对其减轻处罚。赵陆军在被害人梁秀英保护被害人张云吓时,致梁秀英轻伤,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赵陆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赵陆军又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赵陆军称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赵陆军供述、张云吓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证实赵陆军当时具有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赵陆军也实施了用刀砍伤他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赵陆军称侦查人员对其有诱供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讯问并有同步录音录像,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诱供行为,一审中赵陆军也未提到侦查机关诱供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作案工具的辨认不真实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对作案工具及时进行提取,后让赵陆军进行辨认,辨认程序过程合法,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陆军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