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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平,男,1967年03月08日出生。 辩护人苗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平,男,1967年03月08日出生。

辩护人苗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平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郝平以托人安排崔某某的女儿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为由,编造交公司押金、送礼、交工装费等各种理由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多次诈骗崔某某现金共计10.6万元。

二、2013年4、5月份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郝平以托人为张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内多次诈骗张某某现金共计98500元。

三、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郝平以托人为徐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内,多次诈骗徐某某现金共计6.3万元。

四、2013年1月份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郝平以有关系能够帮受害人高某某要回贞元公司的11.7万元集资款为名,编造各种名目,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内先后多次诈骗高某某现金共计84500元。

五、2013年9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郝平以为张某甲儿子安排到安阳市税务局工作为名,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内多次诈骗张某甲现金共计4.3万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郝平以为张某甲办理无息贷款为名多次诈骗张某甲现金41230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郝平以为张某甲丈夫办理贫困卡报销医疗费为名多次诈骗现金8300元。

六、2014年3月份,被告人郝平以与受害人刘某某合伙做生意,往安钢工地上送焊条等耗材,各自出2万元,每月8号能分红2000元为名,于2014年7月在红庙街与东风路口诈骗刘某某2万元,于2014年8月20日诈骗刘某某2000元。2014年8月30日,郝平给刘某某1500元。

七、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郝平以托人安排石某某女儿到高速公路工作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多次诈骗现金共计6.2万元。

八、2014年8月份,被告人郝平以为张某乙“消灾”,要向所谓的“神灵”上供,在其家中押现金三个月为由,在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3号院1号楼1单元2号诈骗张某乙现金6900元。

九、2014年8月份被告人郝平以为陈某某“消灾”,要向所谓的“神灵”上供,在其家中押现金三个月为由,在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333号院4号楼2单元7号诈骗陈某某现金1万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平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郝平对其诈骗9名被害人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认。同时辩解,其还欠徐某某9000元,其它是借她的钱,出有利息;崔某某的5万元其打有借条、是借款。指控诈骗张某乙的钱数额不对,还欠她2000元。

被告人郝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郝平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对于徐某某的6.3万元中郝平因父亲有病的借款1万元和向徐某某儿子尚某某所借1.9万元不属于诈骗,且郝平已还2万元,徐某某扣郝平工资3.4万元,郝平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崔某某的10.6万元中,有3万元是郝平为做木材生意向崔某某的借款,不属于诈骗;对于张某某的9.85万元,有一部分是郝平因做木材生意的借款,有1.85万元不应按犯罪处理。对于石某某的6.2万元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事实不清,应以2.95万元认定;对于张某乙的6900元中有2500元属于郝平和其妻子的共同财产,诈骗数额应为4400元。郝平于2015年1月4日所打借条不是原始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郝平主动联系被害人,在协商无果后被公安机关带走,属于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郝新平以帮人找工作、合伙做生意、要回集资款、供奉神灵消灾等虚假理由,骗取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的同事或他人等9人钱财共计46743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郝平谎称其能托人安排崔某某的女儿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编造交押金、送礼、交工装费等各种理由,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多次诈骗崔某某现金共计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份,郝平说他找关系将其女儿安排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并找各种名目向其要钱,先说是交押金,又说托关系、请客送礼用钱。郝平共欠其10.6万元。其中以给其女儿跑工作要了7.6万元,还有3万元是郝平说做木材生意分两次借的,打有借条,一次借钱时还当场给了500元利息。

(二)被告人郝平向崔某某所打的借条,所显示内容与崔某某的证言印证一致。

(三)证人杜某(崔某某之女)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或2014年初,其听崔某某说郝平说可以在高速公路安排其上班,并为此多次向其家中要钱。2014年暑假期间,崔某某让其和郝平一起吃饭,郝平说是请高速上的领导,他还假装给领导打电话,但其发现他的电话没有接通。回家告诉崔某某,让其不要信郝平。

(四)被告人郝平的供述:其因做木材生意向崔某某借了3万元,并给她出利息。其向崔某某说过把她女儿安排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并多次以需要交押金、保险、请客、找关系、送礼、交工装费活动经费为由向她要钱,大约有五六万元,每次都给她打有借条,并说事情办不成,把钱还给她。其和崔某某女儿一起吃过饭,说是安排工作得见个面。

二、2013年4、5月份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郝平谎称托人为张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编造各种理由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内多次诈骗张某某现金共计9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5月份,郝平说他有一个亲戚在安阳市政府上班,手里面有正式工作的指标,可以安排其女儿上班,并向其要了5万元的跑路费和3000元的报名费。之后一两个月郝平又陆续向其要了约2.7万元,2013年7月4日打了个8万元的总条。2013年8月15日又要了6500元,9月11以领导的父亲死了、需要上礼为名要了2000元。后其又说找开封市委书记办这件事,安排其女儿到文峰区上班,又于2013年12月向其要了1万元。后其问他么样了,他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1月份,被郝平骗了钱的人到门市上闹,才知道他骗了很多人。2014年1月3日郝平在南关新村的铁路附近被九名被害人堵住了,郝平说还不了钱,并承认他是骗人的,其几人遂报了警。2014年1月4日,郝平将其骗的剩余的钱打了个借款条。

(二)被告人郝平于2013年7月4日向张某某所打8万元借条、2015年1月4日所打18500元借条,与张某某的陈述印证一致。

(三)证人王某甲(张某某之女)的证言证明:郝平曾到其家拿出一张表,说是给其跑工作的事儿已经填好表了。张某某说郝平有门路,他姑父是开封市委书记祁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