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3月1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3月1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王某某等人到安阳市文峰区万达工地找被告人李某某索要工资,后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发生争吵,引发打架。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分别用铁锹对王某某头部、胸部、腰部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王某某等人到安阳市文峰区万达工地找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索要工资时发生纠纷,继而引发打架。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用铁锹和拳脚殴打王某某头部、胸部和腰部,致使王某某身上多处受伤,其中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赵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接处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6日10时50分,王某某报案称其在万达广场9号楼下被人殴打,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理。

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身上损伤为皮下出血,腰椎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三、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日上午9时许,其和王某某到万达工地找李某某要工钱,因李某某不给,与他发生推搡和打架。李某某和赵某某二人打王某某。其过去拦架。李某某用铁锹打王某某,铁锹把断了,赵某某检起打断的铁锹把打王某某,把他打倒在地。被拦开后,王某某说他头疼、腰疼。

四、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找在万达工地的包工头李某某要工钱,他们不给。其急了,骂了一句。李某某用铁锹对其殴打,另一个人将其打倒在地,他二人继续用铁锹把打其背上、腰部。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在万达工地包了部分装修活,因王某某在这干活时虚报了一部分,没有给他清帐。2014年11月26日上午,他又来要账。其让赵某某带他们去看干的活是否合格,对方不同意,并与赵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拿其铁锹打赵某某。赵某某将他按到在地,对他拳打脚踢,用铁锹把打他身上几下。其也用铁锹把打王某某,并打了他两耳光,踢了几脚。

六、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李某某在万达工地承包了活,其给他带班。有三个人活没有干好,但一直要工钱。其和李某某与他们发生争执。对方叫王某某的用铁锹将其头上的安全帽打掉,其夺过铁锹把他打倒在地,打他耳光,朝他身上跺。李某某也打他、踢他,还用铁锹把打他身上。

七、调解协议和撤诉书证实,证实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八、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李某某于2015年1月7日被抓获,赵某某于1月9日到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投案。

九、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书证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人受轻伤,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彦彦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高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