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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新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新平,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 辩护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新平,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

辩护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新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新平及其辩护人蒋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郝新平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村以先付货款购买化肥便宜、变卖后利润较高、能给群众支付利息等为幌子,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3398591元,涉及集资群众216户,兑付资金174022元,造成实际损失3224569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新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郝新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郝新平的辩护人认为:郝新平的农资门市并非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办,吸收存款的范围基本限于本村,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郝新平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村其家中经营化肥等农资的同时,在门口悬挂邮政储蓄代办点的牌子,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宣传先付货款购买化肥便宜、存款利息高、兑付有保障,向本村和周边村庄216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吸收资金票面金额3398591元,以现金或物质兑付174022元,至案发时,共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3224569元。

被告人郝新平将所吸收的存款存到其他公司以获取高息,其中:存放到安阳市子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万元、安阳市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4.1万元、安阳福源祥置业有限公司和安阳大华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共91万元、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后该公司支付郝新平6万元利息,以342496元的价值抵账给郝新平位于林州市上元名城龙凤苑的房屋一套)、安阳市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50万元(2014年6月在该公司登记时存款的余额共计34.2万元)。

被告人郝新平于2015年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位于林州市上元名城龙凤苑2号楼4单元3层西户的涉案房产一套,冻结郝新平在中原银行安阳平原路支行的存款4.5万元、在文峰大道支行的存款1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郝新平的供述:从2006年起,其在村里卖化肥,先交钱买化肥的价格便宜,其把盈利的一部分给群众,作为预交款的利息。后以这种方式买化肥的人越来越多,钱也越收越多。邮政储蓄的郜芳让其代理她的化肥,并吸收一部分存款,其从中得返利和奖品。其家门口挂了邮政储蓄的牌子,之后继续收钱,最后有300多万元无法兑付。其收群众的钱,向他们开具二联单收据、邮政储蓄存款凭条、合同单据,并加盖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三农服务中心字样的公章、其个人印章及“现金讫”字样的长条章。印章是其刻的,存款凭证是其找邮政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拿的。其给群众的利息高低不等,开具邮政储蓄存款凭条的随银行利息,以空白的二联单或合同单据开具收款收据的,利息分别为1分/月、2分/月不等,提前支取按5厘给付利息。其把所收的钱放到了五个公司,票面总款额316万元,扣除利息和返点,实际存放到大华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50.4万元、福源祥置业有限公司40.6万元、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4.1万元、安阳子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万元。其和王某甲各出50万元存放到上元公司(因为存100万元以上利息高),后该公司资金紧张,抵给其二人三套林州市上元名城小区的房子,其中给一套在其名下。其在聚龙大酒店放两笔共50万元。后要回来十几万元现金和五万元消费卡,都给集资群众兑付了。大华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兑付过28000元,其还给了群众了。其在安阳银行的45000元的存款是子轩公司兑付的。

二、被害人吴某某、程某某等48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和郝新平同村或在附近村居住。郝新平在自家门口挂有邮政储蓄代办点的牌子,他那里存款利息比银行高,还可以用他家的化肥等农资抵账,被害人分别分一次或多次到郝新平家里存款。郝新平或他妻子刘某某为被害人开具票据。后来安阳的集资案件暴发后,郝新平无法兑付存款。部分被害人从郝新平家拉走化肥等物品部分顶账,或要回部分现金。被害人同时证实各自在郝新平处存款时间、金额、约定利息、兑付数和实际损失等情况。

三、王某某、杨某某等170名被害人填写的控告材料,证实各自在郝新平处存款的时间、金额、约定利息、兑付数和实际损失等情况。

四、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由郝新平或刘某某开具的加盖有“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三农服务中心”字样印章的单据、单据式合同、存款凭单,加盖有“黎官屯邮政储蓄专用章”的单据和存款凭单、加盖有郝新平印章的单据、单据式合同。部分单据或印章上加盖有“现金讫”字样的长条章。证实被害人存款的时间、金额、利息等情况。

五、河南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豫丰专审字(2015)第161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郝新平集资票面金额3398591元,共涉及216户,兑付本金174022元(其中以现金兑付70490元、化肥兑付82723元、食用油兑付4875元、酒和其它物资兑付15934元),造成实际损失3224569元。

六、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其和郝新平各出资50万元共同存款到上元公司。该公司给了4个月的利息共12万元,其二人各得了6万元。后来由于该公司资金紧张,以1033594.5元顶给其二人三套房子,其中两套在其妻子原某某的名下,另一套给了郝新平。

七、证人王某甲所提供的“上元名城”的认筹意向书和上元房地产公司开具的收据,与王某甲的证言印证一致。

八、安阳市子轩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郝新平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各三份、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郝新平在子轩房地产公司存款的说明、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证实郝新平于2011年8、7月份在该公司存款三笔,票面金额共计100万元,扣除已付利息还有91万元。

九、安阳市东科房地产公司与郝新平签订的续转借款合同和借据各三份、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郝新平在东科房地产公司存款的说明、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证实郝新平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3日在该公司存款三笔,票面金额为60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和兑付本金后还有54.1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