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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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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 辩护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

辩护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上医药平台结识了自称是郑州复升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白某,并从其手中购买价值9.6万元的复方地芬诺脂片。周某某将该批复方地芬诺脂片中的两箱2000瓶(标注为郑州复升医药有限公司批号为20111203),以3.75元的单瓶价格卖给赵某(已判刑),并向赵某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标签、合格供货方档案、成品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但未提供购销发票、药品随货同行单。后赵某经刘某某(已判刑)介绍,以每瓶5.8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已判刑)1900瓶。李某在未见到购销发票、药品随货同行单的情况下,为这批复方地芬诺脂片伪造了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简称乾康医药公司)的出库复核单,以乾康医药公司名义,以每瓶6.3元的单价销售给河北保定乾元利佰医药有限公司和河北长天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在销售过程中被河北省保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郑州复升医药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的药品样品、成品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比对,认定李某、赵某、刘某某销售的复方地芬诺脂片不是郑州复升医药有限公司生产。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该批药品并未造成对服药者的伤害后果,请求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上医药平台结识了自称是郑州复升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白某,并从其手中购买价值9.6万元的复方地芬诺脂片。周某某将该批复方地芬诺脂片中的两箱2000瓶(标注为郑州复升医药有限公司批号为20111203),以3.75元的单瓶价格卖给赵某(已判刑),并向赵某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标签、合格供货方档案、成品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但未提供购销发票、药品随货同行单。后赵某经刘某某(已判刑)介绍,以每瓶5.8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已判刑)1900瓶。上述药品在销售过程中被河北省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郑州复升医药有限公司对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的药品样品、成品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比对,认定李某、赵某、刘某某销售的复方地芬诺脂片不是郑州复升医药有限公司生产。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该批被查获的复方地芬诺脂片已被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销毁。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明:其原来在安阳益生堂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过药品方面的工作,对这一行比较熟悉。2012年3月份其通过网上的医药平台认识了一个自称是郑州复升药业公司姓白的销售总监,对方问其要不要复方地芬诺脂片,之后其和赵某联系,对方提供了相关药品手续,在确定赵某能销售后其多次向对方提供的姓名为刘某甲的账户中汇款购买复方地芬诺脂片。对方通过物流将药品给其发过来。其将其中的4批都以每瓶3.75元价格卖给了赵某,2012年4月8日购买的药品因赵某说卖不动,其让物流发回货物。对方向其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等材料,但没有产品随货同行单、发票和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个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不能购进和销售药品。亦未与姓白的及刘某甲见过面、未对他们的身份进行核实。后来赵某、李某找到其说其卖给他们的是假药,让其出面处理,其就躲了起来。

(二)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其和周某某都在华北制药公司河南办事处负责销售业务。2012年3月中旬左右,周某某说他有郑州复升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让其帮他销售,每瓶3.75元。其与刘某某联系。后刘某某回电话说先弄两件,其把购买的复方地芬诺脂片通过刘某某卖给了李某,李某销售到河北保定的医药公司。其第一次从周某某处买了2件(2000瓶),付给周某某7500元;第二次买了2件,付给周某某7500元;第三次其买了4件,付给周某某15000元;其都是先付款周某某再从郑州发货;最后一批4件因当时河北保定的医药公司已经被查出是假药,就退给了周某某。另外刘某某还退给其不到2件复方地芬诺脂片。其向周某某购买的复方地芬诺脂片的批号和在河北被查获的药品是同一批次。其向周某某第二批购买的2件复方地芬诺脂片,其提货后留下100瓶,其余1900瓶以每瓶5.8元价格卖给了刘某某,未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和税务发票。4月底,刘某某说其销售的复方地芬诺脂片是假药。其多次给周某某联系去处理,周某某一直不答复。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决定后,其和刘某某、李某找到周某某,周某某报了警,在派出所处理期间周某某借故离开。

(三)另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其2003年到乾康医药公司工作,负责销售。2012年3月份左右,公司的另一个业务员刘某某让其帮他销售一批郑州复升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地芬诺脂片,因为有利润可赚其就答应了。刘某某以每瓶5.8元价格卖给其1900瓶,并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质检报告、营业执照、生产证书,但没有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其就从乾康医药公司的电脑上打印了一个出库复核单,以乾康医药公司的名义,以每瓶6.3元价格将该1900瓶复方地芬诺脂片卖到河北保定坤元利佰、长天医药公司。刘某某再三说这批药质量绝对没问题,随货同行单可以补上,其没有与生产厂家联系核实,最后刘某某也没有提供随货同行单。其从刘某某处拿的这批标示为郑州复升药业公司生产的地芬诺酯片进行销售是代卖行为,乾康医药公司是不允许的。2012年四五月份,保定坤元利佰医药公司告诉其这批药被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为假药,被药监局罚款7万多元。刘某某带其找到赵某,赵某说这批药是周某某卖给他的。2012年6月份左右其和刘某某、赵某到周某某家,当时周某某报警了,在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周某某跑了。其当时没有注意到刘某某、赵某提供的质检报告单的检验日期是2011年12月12日,而药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