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27号
罪犯付文培,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文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付文培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5日,张彩为了让陈昌勇加入传销组织,以谈朋友的名义将陈某某骗至邓州,后王丹安排张彩、王丽勇、付文培等人轮流看管,防止其逃跑,强迫陈某某听课洗脑、缴纳会费。期间,陈某某多次提出要走,但均被拒绝。2011年11月13日早,陈某某趁看管自己的张彩、王丽勇及该犯等人不注意,从其租住的5楼跳下逃跑,后受伤死亡。
罪犯付文培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刘浩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文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文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