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79号
罪犯付得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得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以(2011)许刑减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得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付得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付得俊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得俊系主犯。
罪犯付得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八次。2012年5月8日因违章作业扣0.5分,2012年5月21日因无佩戴胸卡扣0.5分,2012年11月8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0.5分,2013年6月3日因违章作业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得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累犯,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得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