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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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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宏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54号 罪犯任宏彬,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2001)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宏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54号

罪犯任宏彬,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2001)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宏彬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任宏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2年4月29日以(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0日以(2005)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5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2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9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任宏彬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任宏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罪犯任宏彬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刘金龙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宏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应从严减刑;系从犯,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宏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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