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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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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双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25号 罪犯万双乾,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3)洛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双乾犯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25号

罪犯万双乾,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3)洛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双乾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9月8日以(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1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万双乾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2002年5月12日至29日,被告人万双乾伙同他人窜到偃师、汝阳抢劫出租车司机5次,抢伊川杨寨信用社1次,共价值20万元。2002年5月7日至30日,又伙同他人在洛阳电业局家属院盗窃2次,价值1.5万元。

罪犯万双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扣分1次,扣分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侯玉峰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万双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应从严减刑;系从犯,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双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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