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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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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顺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9号 罪犯丁顺喜,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认定丁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9号

罪犯丁顺喜,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认定丁顺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丁顺喜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2008年6月10日8时,该犯与其女友在信阳市建设路幸运小区住宅内分装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当场抓获,收缴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77.2克。该犯系累犯。

罪犯丁顺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扣分7次,累计扣5.5分(2012年3月29日文明礼貌差扣0.5分;2013年4月15日生产产品不合格扣2分;2013年6月5日承包水龙头未关扣1分;2013年7月11日生产中不遵守工艺标准扣0.5分;2013年10月18日私带香烟扣0.5分;2013年12月26日生产中不遵守工艺标准扣0.5分;2014年4月1日与他犯争吵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赵书慈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顺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累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顺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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