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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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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安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2号 罪犯侯安林,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2002)新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安林犯贩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2号

罪犯侯安林,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2002)新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安林犯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9日以(2002)豫刑一复字第143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1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7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侯安林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原判认定,1992年至1998年,该犯伙同他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制药厂先后三次购买咖啡因60桶,1500千克。1994年夏,该犯伙同他人在汤阴县化工厂购买电雷管10万枚,从辉县化工厂购买炸药2000公斤。该犯系主犯、一人犯数罪。

罪犯侯安林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李占辉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安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安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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