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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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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延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92号 罪犯吴延铅,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92号

罪犯吴延铅,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延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以(2009)许刑执减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1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吴延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7日晚,该犯追击骑自行车撞在其车上的一名男子时被宗某拦了一下而与宗某发生争执,该犯回车上取出一把刀返回找宗新河报复,将从此地经过的左某误认为是宗某并发生撕打,该犯用刀刺中左某左胸,致其死亡。该犯系有前科,自首。

罪犯吴延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19日在生产劳动中违章作业,罚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赵洋锌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延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有前科,应当从严掌握;系自首,可以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延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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