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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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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现中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75号 罪犯吴现中,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75号

罪犯吴现中,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现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现中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二中刑终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吴现中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07年1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吴现中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一公司库房处,翻墙入院进行盗窃,对该公司保管员杨某进行殴打并将其制服,抢走电缆线、焊把线共计1000余米,手机一部,共计价值28271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现中系主犯。

罪犯吴现中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6次,累计扣分3.5分(2012年9月扣1分;2013年4月扣0.5分;2013年9月扣0.5分;2013年11月扣0.5分;2014年1月扣0.5分;2015年2月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杜丽美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现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现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