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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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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43号 罪犯周俊喜,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作出(1999)驻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43号

罪犯周俊喜,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作出(1999)驻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俊喜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对其减刑一年;2009年1月13日对其减刑二年;2011年8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周俊喜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1998年3月至5月,周俊喜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漯河市、信阳市、驻马店市等地盗窃作案6起,盗窃财物价值137710.21元。1998年5月12日至19日,伙同他人驾驶所盗的吉普车窜至鹤壁至滑县的公路上、林州市南谷洞水库、107国道西平路段等地抢劫作案6起,抢劫财物价值1893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主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罪犯周俊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周付停和监区管教干警侯改臣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俊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多次犯罪,流窜作案,应从严减刑;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俊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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