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80号
罪犯周占刚,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占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2年3月28日以(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8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周占刚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2000年10月28日至2001年2月26日,该犯伙同他人携带小口径转轮手枪、打火机仿真手枪、匕首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许昌县邓庄乡、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乡、许昌市区等处抢劫财物价值2560元。在抢劫过程中致两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多次犯罪。
罪犯周占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扣分5次,累计扣5分(2012年6月10日单人在卫生间扣1.5分;2013年5月2日胸卡内放纸张扣0.5分;2013年9月未汇报异常情况扣1分;2013年10月16日脱离互监组扣1.5分;2013年11月23日生产中不听指挥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李保卫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占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多次犯罪,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占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